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鼓励学生奋发向上、刻苦学习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,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,均有资格参评奖学金。
(一)热爱祖国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四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(五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;
(六)综合评定优良。
(七)无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。
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对学生的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。
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机构
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工作组,由校长任组长,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,财务处、校办公室、学生工作处、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、教官组成。
第五条 奖学金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、修改奖学金管理制度,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,审批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,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
第六条 奖学金由学校设立,用于奖励品学兼优,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的全日制学生。
第七条 奖学金按自然年度评定,每年12月份评选、颁发。
第八条 奖学金分为特等、甲等、乙等、丙等四个等级,评定名额为:特等,特别优秀学生一事一议;甲等,每个专业综合评定成绩第一名;乙等,每个专业综合评定成绩第二名至第四名;丙等,每个专业综合综合评定成绩第五名至第十名。
第九条 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:
(一)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参评。
(二)特等奖学金参评人选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综合素质特别优秀,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,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;
2.学习勤奋刻苦,成绩特别优秀,每学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,所有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,考试无任何违规记录;
3.具有体育、文艺、演讲、书法、绘画、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特长,并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。
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选程序:
(一)宣传动员。班主任应及时在班级内做好宣传动员工作,向学生传达文件精神,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,引导学生积极参评。
(二)个人申报。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《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表》并向所在班级进行申报。
(三)班级评选。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、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、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审小组,组长由班主任担任,对班级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。按评选名额确定班级初选名单,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组。
(四)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,拟定获奖学生名单,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,公示时长为3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报资格的,学校应撤销其奖励并收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。
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,可在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,评审组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认真审查,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,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班主任及学生本人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